房地產經紀費計算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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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類型
房地產經紀費適用標準
- 經紀費由客戶與持牌房地產經紀人協商,在“交易金額 × 最高費率”的限額內確定(不得超過限額)。
·《持牌房地產經紀人法實施細則》第20條第1、4款 - 經紀費的支付時間由經紀人與客戶協議決定。如無協議,則為交易款項支付完成之日。
·《持牌房地產經紀人法實施令》第27條之2 - 對於除保證金外還有月租的交易,交易金額為:保證金 + (月租金 × 100)。但如果總金額低於5000萬韓元,則為:保證金 + (月租金 × 70)。
·《持牌房地產經紀人法實施細則》第20條第5款 - 對於住宅面積佔總面積1/2以上的建築物,適用住宅經紀費。如果住宅面積小於1/2,則適用非住宅物業的費用。
·《持牌房地產經紀人法實施細則》第20條第6款 - 公寓預售合同的交易金額為:截至交易時已支付的總金額(包括貸款)+ 溢價。
- 經紀費的增值稅(VAT)另計。
- 對於非住宅物業,持牌房地產經紀人必須在其費率範圍內,公示其打算收取的經紀費、實際開支、費率和限額表。
·《持牌房地產經紀人法實施細則》第20條第7款